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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与WTO规则的问题和策略
发布时间:2013-7-1  阅读次数:400  字体大小: 【】 【】【

 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将世界经济带入了“严冬期”,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和资本流动都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在各国纷纷出台反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也乘虚而入,无疑令处在复苏中的全球经济遭受挫折,多边贸易体制与规则也面临严峻考验。本文在分析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从合规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分析WTO规则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修正意见。
    一、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现状和特点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经济出现严重衰退甚至危机,实体经济遭受到巨大冲击。为了应对日渐深化的金融危机,保护国内市场和就业,各国政府在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应对挑战的同时,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加以配合。2009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世界范围内抬头,贸易保护案件数量明显攀升,形式和手段也趋于多样化(WTO, 2009)。根据GTA(Global Trade Alert)数据库的统计,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2月1日,世界各国采取了713项贸易措施(包括493项已实施措施和220项待实施措施),其中仅有88项是贸易促进措施,却有365项是明确的贸易限制措施。
    表1针对G20国集团国家考察了实施数量排名前6的贸易措施。从中可以看出,主要的贸易大国较多地采用了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家救援的方式实行保护,传统的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仍然占据重要位置,政府采购成为贸易保护的新焦点。此外,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是实施贸易保护措施较多的国家,说明它们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在2009年召开的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上做所的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承诺。
    本次危机中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仅数量较大,而且还呈现出鲜明的特征:第一,贸易壁垒的形式呈多样化趋势,在手段上更是层出不穷。例如2009年6月份以来,美国、法国等国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征收碳关税;与H1N1病毒相关的贸易壁垒也浮出水面。第二,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实行贸易保护的案件范围扩大,数量激增。据WTO秘书处统计数据显示,2009全年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达437起,为2008年2.1倍(2008年全球共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是迄今为止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的一年。第三,贸易保护措施常常与国内经济刺激计划挂钩。根据GTA数据库的统计,国家救援在所有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占据首位,另外政府公共采购措施也与经济刺激计划密切相关,成为政府支持国内产业计划的一部分,例如众所周知的“购买美国货”条款。
    
    二、现行WTO规则下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
    在WTO各成员方的经济不平衡的情况下,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按照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逐步。WTO在尽力促进市场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允许适度的贸易保护,这是对后起步国家国内产业的合理保护。
    (一)现行WTO规则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制
    1.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总的来说。目前各国实行的大部分贸易保护措施都是WTO规则的框架内所允许的,但必须满足WTO规定的条件。对于关税,WTO允许其存在,但要逐步减让,各成员政府承担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担的约束某种产品关税税率的义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但是必须满足协议的严格规定,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需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GATT基本原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在满足WTO规定的法律条件下是被允许的。此外,WTO允许的贸易措施还包括涉及海关与贸易管理的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幼稚产业保护措施等。
    2.WTO所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WTO禁止某些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这些措施都是比较严厉的或对国际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较大的措施,它们已经逐渐被关税这类高透明度的措施所取代。例如,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被取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农业协议》,在各国边境上广泛使用的对农产品的所有保护措施,包括数量限制、进口禁令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现在已经被进口关税取而代之(曹建民、贺小勇,2004)。在补贴方面,根据《反补贴协议》,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也是WTO所禁止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一禁止并不适用于初级产品领域。此外,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的当地含量要求、进出口贸易平衡、限制进口等措施也为WTO规则所禁止采用。
    3.WTO规则所存在的“灰色区域”。除了明确规定的允许和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外,WTO规则中尚存在一些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缺乏有效约束的“灰色区域”,这给了贸易保护主义以较大的可乘之机。自愿出口限制具有浓烈的贸易保护色彩,它和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具有同样的效果,极大地扭曲了国际贸易,恶化了贸易。在政府采购方面,目前规范性的《政府采购协议》仍不属于强制性多边协议,倘若不是该协议的成员,无法获得成员国内部之间政府采购领域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政策,而且政府购买供自用的货物被排除在GATT管辖范围之外。另外,与技术标准、标准、劳工标准、竞争政策、外汇限制、汇款限制、当地股份要求等相关的保护措施也包含着一定的灰色因素。
    (二)WTO框架下贸易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WTO允许适当的贸易保护,但是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这些合理保护的条款却成了贸易保护主义“合法”的生存土壤,常常被用来作为进行贸易保护的法律依据,使得许多标榜“合规性”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隐藏着深层次的不合理。除了国家救援措施属于对国内产业进行危机时的紧急救助,不涉及贸易领域,没有违背现行多边贸易规则以外,笔者将针对本次危机中出现的五种主要类型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分析。
    1.关税措施。关税措施历来是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透明度较高,渐渐取代了数量限制等严厉保护手段,减让协议的签订也使得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逐渐削弱。自1947年10月关贸总协议签署以来,GATT共进行了八轮关税减让谈判,GATT第2条、第28条以及第28条附加条款对关税减让表和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关税减让表约束下的关税水平称为约束关税,各成员征收的关税均不得高于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的约束关税水平。但各国在实际规定关税税率的法规中仍具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征收的关税(实施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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