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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从三鹿破产案谈起
发布时间:2013-6-27  阅读次数:407  字体大小: 【】 【】【
 从1985年开始,三鹿就开始 实施品牌战略,注册了“三鹿” 商标。无可否认,三鹿的品牌战 略曾经是成功的。经过二十多年” 的努力,三鹿品牌已成为中国乳 业的一面旗帜,在广大消费者心 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三鹿集团是中国企业500强,三 鹿奶粉、三鹿液体奶均为国家免 检产品,并双双蝉联“中国名牌” 称号,三鹿商标是中国驰名商 标。三鹿奶粉产销量连续十几年高居全国第一位,液态奶居全国 前三位。在2006年,三鹿品牌价 值经评估一度高达149.07亿元, 位居乳品行业前列。而在三聚氰 胺事件之后,三鹿最终走上了破 产不归路,而一度有意整体收购 三鹿的三元股份在2008年10月 开出的收购价格只有7亿元,这一价格暗示出曾经近150亿的三 鹿品牌价值已经因三聚氰胺事件 而丧失殆尽.
    著名跨国可口可乐总 裁曾说,即便可口可乐所有 工厂在一夜之间被大火焚毁,只 要有可口可乐品牌在,就会重造 一个可口可乐,立即重新恢 复生产供应。现代企业的资产已 经不能仅用账面资产来衡量,包 括品牌在内的无形资产也发挥着 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对三鹿集团 来说,无形资产的评估,要进行 效用判断,企业破产清算时既可 能存在无效的有形资产,也可能 存在有效的无形资产,三聚氰胺 事件对三鹿确实是一个致命的打 击,但是否就完全摧毁了三鹿集 团50年积淀的所有无形资产? 笔者试结合破产法的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商标权尤 其是驰名商标的性质,从破产财 产的角度去分析商标权在破产财 产中的地位.
    一、商标权的性质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 括商标所有权和与其相联系的商 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 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诉讼权 等。其中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是绝对权、独占权、排他权、支 配权、专有权。一般认为,商标 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未经核准 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权的 客体.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 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 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 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 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 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财产权一般可以分为有 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无形财 产权就包括知识产权,商标权也 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商标权的 特殊性在于它的客体与一般财产 权的客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 并不表现为物质状态,是一种无 形的财产。由于其无形,故而无 法为人们像对待有形物那样现实 地加以占有、控制。但是从权利 的本质上而言,商标权与其他财 产权并无区别,商标权的内容也 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 且就目前来看,商标权的价值与 利益正变得越来越大,比如可口 可乐(C o c a-C o l a)、微软 (Microsoft)、国际商用机器 (IBM)、通用电气(GE)等商标的 价值都在几百亿乃至上千亿美 元。因此对现代企业而言,商标 权不仅是一项财产权而且是一项 非常重要的财产权.
    二、商标权在破产法 中的法律地位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 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 时破产企业经营的全部财 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 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 产;(三)应当由企业行使的其他 财产权利。2006年新通过的《企 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 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 产,为债务人财产。”所以无论是 旧法还是新法,都明确规定了破 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均可以纳 入到破产财产的范围内,而作为 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当然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纳入到分配程序中 去.
    有些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 代初的破产案件,如尚志市一面 坡葡萄酒厂申请破产案[1],距今 已经十多年,当时在破产程序中 就知道把企业的商标权纳入到破 产财产中去,而相比之下,近几 年有些破产案件在破产财产的清 算时却没有把企业的商标权等知 识产权计算在内,不能不说当前 对法律的执行存在着某些问题,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南京冠生园破 产案。2001年9月4日,央视《新 闻30分》记者在南京冠生园“蹲 点暗访”几个月之后,率先曝光 了南京冠生园使用发霉变质陈馅 制作馅料的事件,南京著名品牌 “冠生园”一瞬间轰然倒下.
    2001年9月6日,南京冠生园停 产。2002年3月31日,南京冠 生园申请破产。2003年9月3日, “冠生园”品牌有望“盘活”。申 请破产的冠生园食品在合资 时使用的是“园”字牌和“天喜” 牌注册商标,破产注销的也是 “天喜”牌商标。“冠生园”委托 金都集团。2004年1月14 日,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破 产资产首次拍卖。合资的中方成 员南京冠生园食品厂虽然目前只 是一个空壳,但仍然拥有企业资 格和“园”字牌冠生园注册商标 (上海和重庆两地冠生园分别拥 有的是“生”字牌和“冠”字牌).
    这里很明显就是南京冠生园在破 产拍卖时没有包括著名的“园” 字牌冠生园注册商标,这样明显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 程序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定 进行。虽然冠生园是知名品 牌,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能为了情结而无视法律的存在.
    与其相类似的还有北京著 名品牌“王麻子”剪刀破产案.
    2003年王麻子剪刀因种种原因 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 产。众所周知,“王麻子”称得上 是“国宝级”的老字号品牌,已 经有350多年的历史。毫无疑问 老字号企业的商标具有很高的市 场价值,老字号企业破产,它的 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以通过拍卖等 方式,取得市场价值,用以弥补 解决债务。可根据栎昌的说 法,王麻子剪刀厂的有形资产与 无形资产已经被人分割,剪刀厂 只享有对“王麻子”商标的使用 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故剪刀厂 破产后,也就不存在“王麻子” 商标的拍卖问题。在1995年,王 麻子剪刀厂与北京文教器材厂等 组建北京市王麻子工贸集团时, 根据内部协议,王麻子剪刀厂无 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工贸集团, 工贸集团随后重新注册了商标.
    1999年,王麻子剪刀厂等划归昌 平区管辖,并成立了北京栎昌王 麻子工贸有限,“王麻子”商 标又由王麻子工贸集团转让给栎昌,栎昌也随后再次重 新注册了商标。仅仅根据一个所 谓的“内部协议”就可以把破产 企业一项最重要的财产权划分到 破产财产的范围之外,究竟何为 “内部协议”?该协议存在与 否?有没有法律效力?诸多疑问 尚未解决,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的保护。难道仅仅因 为其是300多年的“老字号”就 可以得到特殊优待吗?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破 产实践中对于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的处理还相当麻烦,可能有时候 会考虑现实中的具体情况,但有 一点也是肯定的,即无形资产毕 竟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控制, 无形资产在转让或者保护的时候 会遇到种种困难,这也是我国实 务界对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无法采 取更好的处置措施的一个原因.
    现代社会,随着商标尤其是 驰名商标的功能的扩张,商标已 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商 标权的无形财产权属性,不仅表 现在一个著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 来商业利益,而且表现在其他商 事主体愿意付出对价受让这一权利。所以商标权也应该是破产企 业的财产,应该纳入到破产财产 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商标权的 特殊性,对商标权所采取的措施 不能像对有形财产那样采取查 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所以在破 产企业涉及到商标权时往往会出 现不少争议。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的商标意识从无到有,尤其是 最近几年对商标的权利意识更加 注重,但是具体到破产领域,对 商标权的相关问题还需要采取更 加明确、务实的措施,以保证破 产法律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
    毫无疑问,三鹿曾经辉煌的 财产性基础应当主要归因于其巨 大的无形财产价值,因为相对于 曾被权威部门估值近150亿元的 品牌价值而言,三鹿区区十几亿 元的有形财产似乎不值一提。而 现实是当轰然倒下的三鹿巨人不 得不待价而沽的时候,买家所愿 意支付的竟然仅仅只是那不值一 提的有形财产,曾经天价的品牌 价值一瞬间缩水。娃哈哈董事长 宗庆后也曾公开表示,娃哈哈不 打算以“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 三鹿,因为他认为三鹿“现在的 无形资产不值钱”。那么,三鹿的 无形资产是否真的一文不值?或 者究竟值多少钱?到目前为止仍 是一个问题,但不论值多少钱, 都仍属于三鹿破产财产的一部 分,都应纳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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