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合理性实证检验分析
- 发布时间:2013-6-27 阅读次数:440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家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家族企业自身也得到空前,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家扶持民营企业政策的不断出台,民营企业直接上市(IPO)和买壳上市逐年增多。截止2006年底,我国家族类上市已达到392家,约占全部上市的1/4。
与其他非家族类上市相比,家族类上市表现出股权更加集中的特点,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程度更深(La Portra et al., 1998; Claessens et al., 2000; Yeh et al., 2001;苏启林等,2003)。这不仅限制了家族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更因损害了中小股东权益而影响到中国的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关于如何改善上市,尤其是家族类上市治理效果的理论,将使家族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均能受益。
从我国治理的层次和实践水平看,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尚需完善,行政监管的能力不足、媒体监督的作用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作用直接的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到治理机制当中。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始见于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章程指引》中,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该制度成为国家部门层面法规,2006年1月1日,新《法》开始实施,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获得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地位。
然而,实践界和理论界针对独立董事有效性的争议一直不断,而如何在家族企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更成为近期关注要点。“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专业人员”,这种对独立董事人数和专业背景的双重规定暗示着独立董事数量和质量对治理效果均能产生积极意义。本文即从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作用的角度讨论家族企业治理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试图检验“指导意见”中双重规定的合理性,同时发掘更为有效的独立董事的设置特征。
二、独立董事与企业价值:理论分析与假设
(一)独立董事规模与企业价值
董事会是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机构。一般认为,董事会具有绩效后果,这一命题暗含的逻辑是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对层施加影响,进而影响到的治理水平,并最终影响到绩效。白重恩等(2005)的发现,治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具有更高市场价值,而合理治理结构之一应该是董事会中外部人员占主导地位。很多也显示,要发挥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关键是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的控股股东,即独立地判断事务、决策经营、有效地监督和激励层。如Johnson等(1996)认为,董事会通过履行三种职能影响产出,包括监督代理、资源依赖和战略角色,而引入独立董事则会改善原董事会的履职效果。Fama和Jensen(1983)也认为,独立外部董事被授权以选择、监督、考核、奖惩的层,通过减轻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的效益。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与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其更高的客观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从而降低现代制企业所面临的代理成本。Baysinger和Butler(1985)、Brickley等(1996)、Peng(2004)以及王跃堂等(2006)的结果均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指导意见”中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这表明,中国证监会认为足够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将更有助于发挥其监督和建议职能,即在监督大股东的同时,又能以非关联的方式带来资源支持和战略建议,从而达到改善董事会效率、提高经营绩效的目标。因此,本文预期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二)独立董事特征与企业价值
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的个人背景特征实际上表征了独立董事的“质量”,主要包括背景、留学经历、学科专长以及工作经验,同时也可能包括性别和年龄,以及表现为声誉假设的责任感和水平。
独立董事往往具有较好的背景和工作经验,那是因为独立董事在其行业内的影响,能够为的成功经营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Pfeffer, 1972;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Zahra and Pearce, 1989)。“声誉假设”则认为独立董事基于感和责任感的驱使而努力提高其作为决策专家及监督专家的声誉(Fama and Jensen,1983)。工作经历的丰富性也表现在独立董事的个人背景之中,Norburn (1986)认为独立董事的背景能够影响他们成功发挥决策支持与监督专家的能力与技巧。因此,我们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独立董事的背景会影响的经营业绩。
此外,某些具有相关背景的董事能够减少和外部发生的交易成本,专家能从局外人的角度提出专业性的建议来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它们的经营业绩(Hambrick, 1987);Johnson等(1996)认为,具有行业专长的独立董事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对的战略和经营决策发表意见。“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背景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必须有一名专业人士”。可见该规定的基本假设是独立董事专业的背景对上市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和监督。
在德国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很多的监事会中都有大的代表。具有背景的监事会,一方面可以比私人企业向提供更长时间、更大金额的货币资本,另一方面有更大的动力对上市进行监督和控制。如Easterbrook(1984)发现,来自的独立董事显著增加了的可用资本。
在国外的相关中,Kiang(2006)也认为微软在中国的成功是因为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公关运作。上述结论的理论基础是:由于政府对企业具备一定的影响能力,因而具有关系的独立董事能够帮助通过获得来自政府的积极影响而使企业价值提高。
Bazerman等(1983)认为,具备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多种工作经历的独立董事可能拥有更为广泛的外部关系网络,这些关系将对减少的交易成本、增加取得关键信息与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Vafeas(1999)认为,所谓“声誉资本”是指独立董事拥有董事身份的数量,与之相关的“声誉机制”能够激发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的积极行为(Fama等,1983),声誉更高的独立董事更能保持其独立性,从而有能力降低中的代理成本(王跃堂等,2006)。Shivdasani和Yermack(1999)却得出了与上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当独立董事拥有太多的董事身份将会使他们效率低下。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预期,独立董事的背景、和政府关系、经验、资格、多种工作经历和国际背景均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但社会声誉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不确定。
三、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6年沪深两市中最终控制者可追溯为个人或家族的上市样本392家,其中沪市205家,深市187家。根据苏启林和朱文(2003)的,本文对家族类上市的确定标准为:(1)最终控制者能追踪到自然人或家族(以血缘、亲缘为纽带的家族);(2)最终控制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必须是被投资上市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控制权。可见,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但并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要剔除掉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所组成的员工持股会或是由工会控制的以及MBO(层回购)的。
本文的财务和股本结构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反应家族类控制情况的所有数据和独立董事的背景信息均手工摘自各上市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变量选择 1.企业价值变量
我们采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托宾Q值来衡量企业价值。托宾Q值被定义为企业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比。平均而言